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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国际教育学院2+2国际本科教学管理规定
根据外交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际教育学院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过程监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一.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
1. 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是教学指导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高等教育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原则上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有关教师集体研讨后起草制定,由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审定批准后实施。
2.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制定,即作为教学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执行过程中确发现有不适应实际的情况,由教研室集体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由院长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后批准执行。
二.开课计划和教学任务书
1. 每学期期中,由教学部专员严格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拟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教学部主任签字后,报院长批准。
2. 由教务专员将批准后的开课计划下达给教研室,由教研室专员具体负责下学期授课教师安排,报教学部主任批准并上报院长审核后执行。
3. 由教学部制定教学任务书,于每学期末下达给任课教师。
三.备课
1. 教师收到教学任务书后,至少于开课前一周备好课。
2. 深入研究、领会教学大纲,了解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衔接关系。
3. 了解学生情况和要求。
4. 准备教材和图书资料,确定向学生推荐的必读书目和参考书目。
5. 准备制作教学课件,保证每门必修课程的多媒体教学课时不低于评估要求。
6. 原则上要求每学期编写新的教案和讲义,并按教学大纲要求填写学院统一的授课计划表。
7. 理论讲授要求:基础理论课程按教材章节准备讲稿,理论知识讲授应做到正确、有条理、力求系统化。
8. 作业要求:各课程的作业既要体现人才培养计划与大纲要求又要力求体现灵活创新,要有适当具有较强综合性的作业课题为主,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教学过程
1.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教学进度应尽量与授课计划保持一致,并按时填写班级日志。
2. 教师授课应准时上、下课,遵守教学基本规范,对学生严格要求。
3. 教师应按院教学部的要求:按时、按量提交和教学大纲及学生实际相适应的考试(查)试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4. 教师应在教学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和上交:学生成绩、试卷分析、教学总结等有关资料。
5. 各教研室应认真组织示范性公开课、相互听课评课,敦促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教学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日常教学检查和专家评教、学生评教工作,认真验收教学资料并建档归档。
6. 每学期由教学部副主任主持开好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反馈,相关教研室教师参加;教学部具体组织并作好会议记录。
7. 实践教学环节(实验)课程除按上述要求执行外,对需要使用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提前通知管理人员,做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用,并作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教学过程中按规范和规定组织学生操作,确保人员安全,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8. 毕业实习及设计(论文)指导老师要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国际教育学院有关规定中的程序和日程表执行,确保毕业实习及设计(论文)的质量能够良好反映本科教学水平。
9. 各教研室要根据《外交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举办各种教研活动,并上交原始材料存档。
五.课程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考察两种。
1.学生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为平时成绩(含课堂考勤、课堂讨论、作业、期中考试等)和期末考试成绩两种考核的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所占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为30%,相应的期末考试成绩占70%。任课老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各占的比例,报教学部主任批准和备案。任课老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2. 每学期最后两周原则上为期末复习考试时间。具体考试日程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与每学期第15周左右公布。
3. 各门课程期末必须进行考核。任课老师可以根据教学和培养计划的要求,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如停课集中考试、随堂考试、停课非集中考试、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半开半闭考试以及撰写期末论文、实验技能考核等多种考试方式。不论采用何种考试方式,任课老师应报教学部主任批准并且备案;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独立完成各门课程的考试内容。
4.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一律取整数(小数点四舍五入),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其中各门课程的成绩应当呈正态分布。原则上90分以上者不超过本课程学生人数的30%,80-89分者不超过本课程学生人数的50%,其余为80分以下。
5.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和不及格(F)。
6. 军训、劳动、实习和社会实践的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7.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学生选修的全部课程都参与GPA计算。在计算学分绩点时,一次考核即取得学分的课程的绩点系数权重为1,经重修或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的绩点系数权重为0.8。具体计算方法为:
1)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绩点系数权重
2) 学年或总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表1、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
五级制 |
百分制 |
A、优秀 |
90~100分 |
B、良好 |
80~89分 |
C、中等 |
70~79分 |
D、及格 |
60~69分 |
F、不及格 |
60分以下 |
表2、考核成绩与绩点系数换算标准:
考核成绩 |
百分制 |
绩点系数 |
A、优秀 |
90~100 |
4 |
B、良好 |
85~89 |
3.5 |
80~84 |
3 |
|
C、中等 |
70~79 |
2 |
D、及格 |
60~69 |
1 |
F、不及格 |
59以下 |
0 |
表3、平均学分绩点与等级评定对应表:
学年或总平均学分绩点 |
等级评定 |
3.7~4.0 |
优秀 |
2.8~3.6 |
良好 |
1.8~2.7 |
中等 |
1.0~1.7 |
及格 |
1.0以下 |
不及格 |
六.教学材料归档
1. 教学材料归档工作由教学专员负责收集并上交资料室。
2. 每个教学环节结束后,由教学部组织教师教学材料的收集,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3. 每学期末,由教学专员组织各类教学材料的收集、清理工作,资料室负责档案材料的保管。4. 教学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确经院领导批准借阅的,要严格办理登记、借还手续。